採購或使用無人機相關規定,請全校各單位依循辦理。

2023 年 4 月 12 日 總務處採購組

依政府採購法投標須知第十六條-(4)規定,採購或使用無人機應符合下列條款(其他條款有不一致者,本條款優先適用):

(4-1)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在臺陸資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參與。且符合下列規定:

(4-1-1)屬機關取得財物者,廠商所供應標的,應符合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範,整機不得為大陸廠牌。另不允許使用大陸地區製造或大陸廠牌之組件: 。

[註:機關有特殊需求者,例如未來使用情境涉高風險或關鍵基礎設施,請妥適訂定]

(4-1-1-1)廠商履約所供應之無人機,除依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17條規定於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登錄外,並應經無人機主管機關(交通部)及資通安全主管機關(數位發展部)認可之專業單位資安檢測通過(具有軟硬體不受干擾入侵、且無後門傳輸資料),並持有該單位核發之資安檢測合格證明;具射頻功能且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應經核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應取得該會核發之審驗證明。

(4-1-1-2)其他:   。

(4-1-2)屬機關取得服務者,廠商履約人員不得為大陸籍人士,與提供服務直接相關而必須使用之設備、器材、軟體等,應符合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範,整機不得為大陸廠牌。

(4-1-2-1)廠商履約所使用之無人機,除依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6條及第17條規定於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註冊登錄外,並應經無人機主管機關(交通部)及資通安全主管機關(數位發展部)認可之專業單位資安檢測通過(具有軟硬體不受干擾入侵、且無後門傳輸資料)並持有該單位核發之資安檢測合格證明;具射頻功能且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應經核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應取得該會核發之審驗證明。

(4-1-2-2)無人機操作人,均應具民航局核發之合格專業操作證。

(4-1-2-3)群飛活動應通過無人機飛行場域資通安全防護評估與檢測;飛經紅區者,其飛行計畫須經交通部及(或)活動所在之地方政府審核通過。

(4-1-2-4)法人應訂定作業手冊,經民航局能力審查核准,並經民航局及(或)地方政府同意飛航活動申請。

(4-1-2-5)其他:。

若有疑問請電洽總務處採購組分機:1703、1705、1707、1701。

總務處採購組/112.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