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法源: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及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
二、適用對象:接受政府補助之學校,有採購下列物品及服務者。
物品:食品、手工藝品、清潔用品、園藝產品、輔助器具、家庭用品、印刷品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項目。
服務:清潔、餐飲、洗車、洗衣、客服、代工、演藝、交通服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項目。
三、符合上述要件者請優先向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庇護工場購買,可至優先採購網路商城(https://ptps.sfaa.gov.tw/mall)瀏覽商品及廠商資訊。
如有相關疑問,可洽總務處採購組分機1705。